关于依法查处“嘉实元和”基金经理张琦、胡永青严重违法违规的举报信举报人:于是今、
关于依法查处“嘉实元和”基金经理张琦、胡永青严重违法违规的举报信
举报人:于是今、陈文昌,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洛克时代A座8A805
被举报人:张琦,女,硕士文化,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嘉实元和基金”基金经理,现离任。
被举报人:胡永青,男,硕士文化,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嘉实元和基金”基金经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举报事项:
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作为“嘉实元和”基金经理,未能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并对其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行政罚款等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在“嘉实元和”卖出目标股权过程中,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未能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违反法定程序,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未能审慎选择合格投资者,不通过公开程序暗箱操作出售重大基金资产,涉嫌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在明知目标股权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其预估值的情况下,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仍按原基金份额净值的评估原则和评估方法,不调低基金份额净值,涉嫌欺诈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未能提请“嘉实基金”投资委员会集体决策,未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在明知处置基金重大资产、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的诉讼必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文)进行信息强制披露,却未履行披露信息义务人的职责不予披露信息。
根据证监会令第158号文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置备义务”之规定,提请证监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证监会令第158号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合适人性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证监会令第158号文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的基金信息”之规定,提请证监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
附联系方式: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010-52423426
于是今律师13701140174、陈文昌律师15801113298
抄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举报人:于是今、陈文昌,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洛克时代A座8A805
被举报人:张琦,女,硕士文化,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嘉实元和基金”基金经理,现离任。
被举报人:胡永青,男,硕士文化,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嘉实元和基金”基金经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举报事项:
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作为“嘉实元和”基金经理,未能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并对其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行政罚款等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在“嘉实元和”卖出目标股权过程中,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未能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违反法定程序,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未能审慎选择合格投资者,不通过公开程序暗箱操作出售重大基金资产,涉嫌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在明知目标股权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其预估值的情况下,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仍按原基金份额净值的评估原则和评估方法,不调低基金份额净值,涉嫌欺诈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未能提请“嘉实基金”投资委员会集体决策,未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被举报人张琦、胡永青在明知处置基金重大资产、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的诉讼必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文)进行信息强制披露,却未履行披露信息义务人的职责不予披露信息。
根据证监会令第158号文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置备义务”之规定,提请证监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证监会令第158号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合适人性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证监会令第158号文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的基金信息”之规定,提请证监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
附联系方式: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010-52423426
于是今律师13701140174、陈文昌律师15801113298
抄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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