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5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原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10 月 12 日证监基金字【 2006】 209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 风险说
明书》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
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
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注册资本: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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