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购买适当性细则解读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相关配套文件亦在逐步完善之中,这是业内首个适当性管理的统一规定。6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
该《指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自律管理、附则七个部分。《指引》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均适用该办法。另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适当性管理也参考该指引执行。
总体来说,就是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分类,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根据《指引》,投资者将被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其中,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反之则是普通投资者。
还有一类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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