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01
关于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拟修改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修改后《基金合同》自2019年6月3日起生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九章“基金收益与分配”的第(二)款“收益分配原则”第3项有关内容修订,具体如下。
原表述为: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修改为: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二、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3、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冲突,不涉及对《托管协议》的修改。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5、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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