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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0 07:59:18 股吧网页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创业 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创业板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浙 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074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3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A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749 010750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及后续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3月19日,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3月19日。

截至2024年3月19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的对应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2024年3月2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停止办理赎 回等业务且不再恢复。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3月19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指数标的使用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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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1 10:03:45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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