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就是一份“委托理财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为设立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基金契约规范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与责任。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具有经营管理权;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具有保管权;投资人则对基金运营收益享有收益权,并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契约也为制定投资基金其他有关文件提供了依据,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方案及发行计划等。如果这些文件与基金契约发生抵触,则必须以基金契约为准。因此,基金契约是投资基金正常运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基金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的发行、购买、赎回与转让等;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政策和限制;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基金的信息批露;基金的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终止与清算。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
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4、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由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当于基金的股东大会,因此与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的条款可以参照《公司法》等在基金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则应在基金契约中加以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召集。
5、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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