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金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2
宝盈基金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规则
第一条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要,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通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货币基金”)网上交易实时赎回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实时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将所持有的宝盈货币基金份额实时赎回的业务。投资者提交宝盈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申请后,系统将实时为投资者发起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同时临时冻结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由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向投资者垫付对应的款项,并于当日划款至投资者关联的银行账户中,本公司将于清算时完成非交易过户,将相应基金份额过户至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并发起过户后份额的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的已垫付款。
第三条实时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公司旗下宝盈货币基金A/B;如未来本公司募集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并开通本业务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四条实时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五条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实时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1)第三方通讯故障;(2)银行系统阻塞;(3)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4)业务系统维护;(5)垫付资金账户余额不足;(6)垫资方合作终止;(7)宝盈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8)其他可能影响实时赎回业务的情形。
第六条实时赎回设定的限额为:
1、投资者实时赎回份额上限设定情况如下表:
单个投资者发起的实时赎回申请,每笔及单个自然日个人累计实时赎回份额上限为
1万份(含),单个投资者实时赎回单笔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投资者申请实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日的基金收益。
2、单个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及企业/机构投资者)日(自然日)累计实时赎回申请的笔数上限为10笔/户。
3、本公司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垫支。
4、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相应调整上述垫资方及限额。
第七条实时赎回的交易过程:(1)提交实时赎回申请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通过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购买并持有宝盈货币基金;(2)投资者在提交实时赎回申请时,选择所属支付渠道、赎回份额,签订《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时赎回用户服务协议》(勾选视同确认及签订),预览并提交;(3)系统提示“申请成功”,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将自动划出实时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款项;(4)实时赎回份额将过户至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的基金账户并于当日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的已垫付款。
第八条因下述情况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投资者支付账户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支付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投资者户名中含有生僻字等情况;
(2)本公司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4)网络、通讯故障等情形;(5)垫资账户余额不足;(6)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
第九条如投资者通过实时赎回方式部分赎回宝盈货币基金份额且剩余份额不低于该基金要求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实时赎回份额自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实时赎回申请日前一自然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
第十条实时赎回的份额自赎回申请日(含当日)起的相应基金损益由垫资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公司暂不对实时赎回业务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本公司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实时赎回份额总数设定限额,如当日实时赎回份额总数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可临时暂停实时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第十三条如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暂停或不支持实时划款功能,本公司将暂停对应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实时赎回业务。
第十四条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实时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垫付资金人(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垫付的款项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损失,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的垫资方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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