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9
北 京 大 成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恒 大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面 向 专 业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二 期 )
2023 年 第 二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510623)
14/F, 15/F, CTF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Eas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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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3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地产”)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 恒大 05”)2023 年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及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已经充分、准确地反映了提供主体、签署人的意思表示;
供及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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