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 华夏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场内简称:红利央企,扩位简称:港股央企红利 ETF,基金代码:513910,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等规定,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 日(含当日)进行发
售,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
日(含当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
日(含当日)。目前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 控制。
投资者可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官网 (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的网下发售代理机构,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 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c.com.cn 95597
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95579.com 95579、400-888-8999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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