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安瑞:关于修改《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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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1-16
关于修改《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情况,经与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改提示
根据有关规定,增加了基金合同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04年11月16日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二、关于基金托管人义务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6条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
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
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三、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
根据有关规定,将第十三条"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再次扩募或再次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基金的首次扩募与首次延长基金
合同期限在经过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以后,首次扩募与首次延长基金合同
期限不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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