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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8-23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
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
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遵守《 基金合同》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依法募集基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销售基金份额;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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