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018年 3月 31日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6
六、交易安排......8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10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1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6
十、基金收益分配......1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7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18
(一)保密义务......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9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1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9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21
十七、禁止行为......23
十八、违约责任......23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24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2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2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26
鉴于:
1、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担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此,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以共同信守。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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