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5-04-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5-04-25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发售日期: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重要提示
1、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60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5、本基金首次发行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工商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发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夏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
合证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国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7、本基金自2005 年4月26日至2005年5月17日(周六、周日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部分代销银行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通过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者在不
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
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
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发行期内本公司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
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工商银行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元,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元;除工商银行以外的代
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期
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
撤销。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即本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
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2005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广
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网站(详见本公告正文)。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2、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3、在发行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代销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
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发行期内还可能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