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1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233010)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