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9
关于修改《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购与赎回数额
限制”等内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对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0002,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等内容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4月3日起生效,现将具体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方案
1、“个人投资者”的释义修改
修改后,个人投资者的释义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修改
修改后,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方案,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二、释义个人投资者”部分修改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修改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分修改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在直销机构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本基金每次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
位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首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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