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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募集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募集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时基金”)的委托,本所现就博时基金申请募集(以下简称“本次基金募集”)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以本
基金资产主要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事项(以下简称“本项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中
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法律意见书
- 2-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
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证券化
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对本次基金募集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就本基金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以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博
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中所定义
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博时基金、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或“计划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
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深圳市
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创业”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或“外部管理
机构”)、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物业”或“基础设施项目物
业管理方”)、深圳市万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万融)”〕、
深圳市万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万海)”,与项目公司(万
融)合称“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等机构提供的文件,并就本次基金募集的相
关问题向博时基金、博时资本、招商蛇口、招商创业、招商物业、项目公司的有
关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1. 博时基金、博时资本、招商蛇口、招商创业、招商物业、项目公司及其
他交易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
法律意见书
- 3-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
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事后提
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
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
真实、自愿及合法的。交易相关方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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