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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9-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银中国: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5-09-05

关于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积极参与中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多样的服务,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中国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代码163801)的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中银中国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为此,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会同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以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进行约定。相关基金合同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释义”部分
“场内或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的释义原分别为:
“场内或交易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现修改为:
“场内或交易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二 基金基本情况”部分
“(九) 基金份额价格”原为: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现修改为: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内及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三、“六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现增加部分条款: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原部分表述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
现修改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柜台(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份额舍尾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四、“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部分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原为: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现修改为: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登载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网站,请在www.bociim.com上查询。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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