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12-26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26日
一、增加代销机构
根据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该机构将自2014年12月30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鑫安”)、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环保”)、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分红”)、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钻石”)、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市值”)、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主题”)、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趋势”)、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以下简称“新华惠鑫A”)、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增益”)、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纯债”)、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惠金”)。
从2014年12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以上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申银万国证券的相关规定。
二、开通定投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新华鑫安、新华环保、新华分红、新华钻石、新华市值、新华主题、新华趋势、新华惠鑫A、新华增益、新华纯债、新华惠金开通在申银万国证券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指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投资者在固定时间、以固定金额定期申购基金。申银万国证券接受投资者的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后,根据投资者指定的日期从签约的资金账户内自动扣划约定的款项用以申购基金。投资者在开办该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以上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基金定投事宜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投业务适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申银万国证券的基金销售网点等渠道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场所请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相关规定。
以上基金若增加直销或者新的办理定投业务的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办理方式
3.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3.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4、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申购金额
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以上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额均为500元人民币。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与最高数额限制。
6、交易确认
6.1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 日,投资者可在T+2 日查询相应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6.2、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如无另行公告,定投业务也将做暂停处理。
7、变更与终止
投资者办理变更每期投资金额、申购日期、签约账户等事项,或者终止定投业务时,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新华鑫安、新华环保、新华分红、新华钻石、新华市值、新华主题、新华趋势、新华惠鑫A、新华增益、新华纯债、新华惠金开通申银万国证券电话、网上交易系统方式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方式申购的优惠费率统一按原费率的4折执行,最低不低于0.6%,对于原费率低于或等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优惠。
投资者通过电话交易系统方式申购的优惠费率统一按原费率的5折执行,最低不低于0.6%,对于原费率低于或等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优惠。
本优惠仅针对在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费率,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也不包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费率。
四、其他需要提示事项
1、投资者在申银万国证券办理新华鑫安、新华环保、新华分红、新华钻石、新华市值、新华主题、新华趋势、新华惠鑫A、新华增益、新华纯债、新华惠金 的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相关业务规定。
2、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的上述基金《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