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08 17:09:03 股吧网页版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前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8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20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20

八、基金的成立......20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8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29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29

十三、基金的投资......30

十四、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3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3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4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7

二十、业务规则......49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50

二十四、其他事项......51

二十五、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52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本《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
金合同: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