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0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8
四、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2
七、 基金的基本情况...... 23
八、 基金的设立募集...... 24
九、 基金的成立...... 25
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6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31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32
十三、 基金的销售...... 32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32
十五、 基金的投资...... 33
十六、 基金的融资...... 40
十七、 基金资产...... 41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41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48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4
二十四、 违约责任...... 57
二十五、 争议的解决...... 57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58
二十八、 其他事项...... 59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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