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银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30

上银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24日

重要提示

1、上银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6年6
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39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本基金自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24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指定代销机构进行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发售情况详见本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统称为“投资人”或“投资者”)。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
000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
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
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
个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

8、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
律、合约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
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
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暂不对募集规模设置上限,但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募集期结束前调整本基金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的《上银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