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华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6


新华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重 要 提 示

1、新华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证监许可【2025】2669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 2026 年 3 月 4 日-2026 年 3 月 2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类或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本基金的金额或份额数量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其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直销中心销售渠道,投资者如需选择 C 类基金
份额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C 类基金份额如开通直销中心销售渠道,请见届时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布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