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1
编号:银【 】字/第【 】号
中加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3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13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27
第十条 信息披露......29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31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35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39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0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40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41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41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41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41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42
中加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琳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邮政编码:100050
联系电话:400-00-95526
传 真:010-83197627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电 话:4006800000
传 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鉴于:
1.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杨琳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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