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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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6-03
关于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要求,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
定于2026年6月3日起调整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同时对《基金合同》和《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
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
应修改。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情况
在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调整为:
“1、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在基金收益评价日根据基
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超
额收益率的计算方式请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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