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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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4〕 94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的
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 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
美国纳税人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
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 销售或由
美国纳税人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生地为美国的人士、
美国国籍人士、美国护照持有人士、美国永久居民、 满足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或选择作为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的人士以及拥有由美国政府签发身
份证明文件的其他人士、美国境内设立的(或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境内任何法
域的法律设立的)实体或组织(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由美国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或受益的账户、美国境内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居住地址、邮寄
地址或代收邮件地址在美国境内、预留和使用归属地为美国的电话号码)等。
基金投资者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
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 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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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
购申请。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纳税人、 受限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
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不再符合或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
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
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合称
“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
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申请,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或采取强制赎回、注销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
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
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 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
上述“美国纳税人”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
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纳税人。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
国纳税人,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
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
更新) , 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
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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