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6
四、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0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八、基金的募集...... 24
九、基金的成立...... 26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27
十一、基金的托管......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4
十三、基金的登记注册......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37
十五、基金的资产......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4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6
二十二、违约责任...... 6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9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7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73
二十七、其他事项...... 74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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