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招鑫鸿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恒丰银行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招鑫鸿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恒丰银行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招鑫鸿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简称:华夏招鑫鸿瑞混合 ,基金代码:
018730(A类)、018731(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
基金自2023年10月17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
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3年12月14日起,投资者可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等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
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恒丰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395;
恒丰银行网站:www.hfbank.com.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
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
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
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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