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08 17:07:00 股吧网页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的沿革 ......8
五、基金的存续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2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31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2
十三、基金的销售 ......33
十四、基金的投资 ......33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40
十六、基金财产 ......40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4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4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2
二十三、违约责任 ......5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4
二十六、业务规则 ......55
二十七、其他 ......55
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55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