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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4 09:27:11 股吧网页版
关于长城鑫利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销售对象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4

关于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销售对象并
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调整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销售对象,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本基金拟将销售对象调整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并在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中明确“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封面的修改

删除“【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公募资管产品除外)】”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一)对招募说明书封面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删除“【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公募资管产品除外)】”

(二)对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中“五、发售对象”的内容进行修改

将原文: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修改为:

“五、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三)对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新增“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生效。

2、上述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变化,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整销售对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c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c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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