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06 10:32:02 股吧网页版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投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06


关于上投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投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管理的上投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并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本基金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根据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公告。本次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30 日以内 0.5%

30 日以上(含)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二、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上投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
内 容 请 见 登 载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ifm.com)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重要提示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改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