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发售对象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1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融益海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发售对象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益海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调整中融益海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并相应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拟将发售对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调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并明确“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
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要点,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之“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第 3 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将原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修改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招募说明书条款的修改
(一)根据上述修改要点,本公司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封面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删除【“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销售】”
(二)根据上述修改要点,本公司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之“九、募集对象”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将原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修改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三)根据上述修改要点,本公司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第 4 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将原文: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
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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