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04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 录
释义 ......1
一、前言 ......5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6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8
四、基金备案......9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9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
九、基金的托管 ......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30
十一、基金的投资 ......31
十二、基金的财产 ......3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3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48
十九、违约责任 ......50
二十、争议的处理 ......5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51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
对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会议;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时间段,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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