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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5 23:04:12 股吧网页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新增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新增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
开证券”)协商一致,自 2026 年 6 月 26 日起,本公司新增粤开证券为旗下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的销售机构,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销售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014372

注:A/C 份额间不能互相转换。

二、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相关业务时,在遵守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相
关公告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业务规则及活动(如有)以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四、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应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投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其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 、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 公司 基金 的 详细 情况 ,请 仔 细阅 读刊 登 于本 公司 网站
(www.zsfund.com)的相应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4、同产品不同份额是同一个基金共同运作,但收费方式不同。请投资者充分了解同一基金产品不同份额的销售相关费用及运作相关费用的差异,并根据需求选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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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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