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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1 11:40:41 股吧网页版
富国安福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1

富国安福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安福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安福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于 2021 年 9 月 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871 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3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止通过各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发售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如未来直销机构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且销售机构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发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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