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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9 00:24:55
发布于 山西
2. 要求基金管理方公开后续6个月投资策略优化方案,明确是否调整持仓结构、是否加强高景气细分领域布局;
3. 督促基金管理方建立常态化持有人沟通机制,定期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及市场研判,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违规失责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基金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涉事基金近3年净值跌幅达7.80%,大幅跑输中证内地新能源指数及同类新能源主题基金。查阅2025年Q2-Q3定期报告,基金经理始终局限于锂电、光伏传统赛道做小幅标的替换,未及时增配储能、汽车智能化等高景气细分领域,也未根据市场调整采取仓位控制等风控措施,存在策略僵化、“躺平式管理”嫌疑。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基金经理应对所管理基金业绩负责,其未积极履行专业管理义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
该基金季度报告中,对持仓高度集中、净值持续低迷的解释仅笼统表述为“长期看好行业价值”,未清晰披露调仓逻辑、持仓标的选择依据及风险控制措施,未就业绩低迷情况向持有人作出合理解释。依据《证券法》第85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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