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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0 11:44:22 股吧网页版
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 4

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5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5

四、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 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 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七、交易 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27

九、基金 收益分配......35

十、基金 信息披露......35

十一、基 金费用......37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37

十三、基 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 存 ......38

十四、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38

十五、禁 止行为......40

十六、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42

十七、违 约责任......44

十八、争 议解决方式......45

十九、基 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5

二十、其 他事项......4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5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招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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