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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8
兴银基金关于兴银稳安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银稳安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1 年 7 月30 日起,兴银稳安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E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指从对应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2392,C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2393,E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3156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2、申购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60 天的滚动持有期限,最短滚动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滚动持有运作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二、相关业务安排
1、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新增E类基金份额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60天的滚动持有期限,最短滚动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滚动持有运作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4、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E类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5、新增 E 类基金份额暂时只对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放,今后若调整或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要点详细见附件,上述修订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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