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17
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3405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
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 人”)于2022年11月9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 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持续运作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 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有关媒体(申 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 信息披露,确定2022年12月7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
12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
至2022年12月14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鉴于北京突发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为减少人员聚集,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决定以远程视频的方 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2022年12月16日 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马欣在本处办公室,通过远程 视频实时连线的方式出席了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和张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 代表张博文以及见证律师薛志宏、宋颂一并以同样的方式出 席了本次计票会议,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和张诺对本次会 议的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制作了《泰达宏利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并宣读该 计票结果,参会各方在视频连线中分别表示对上述计票结果 无异议,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马欣对计票过程通过视频进 行了监督。随后,李娜将上述计票结果的电子版发送给参会 各方,参会各方通过邮件确认将纸质版计票结果以快递方式 送达至本公证员处留存。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7,683.2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17,632,041.59份的56.2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 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7,683.22份,占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 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 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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