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05
1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 2020 年 9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平衡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168 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
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到 2020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
司、沈阳业务部、华东业务部、南京业务部、深圳业务部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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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
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及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更
新。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
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安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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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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