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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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5
关于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华宝 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54 号)注册募集,《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约定:“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消费龙头
ETF,基金代码:516130)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成立,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6 年 3月 27 日起,将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的上述约定,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华宝中
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将进行相应修订和补充。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 “消费龙头 LOF”不变;“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由“华宝消费龙头 C”变更为“华宝中证消费龙头 ETF 联接 C”,基金代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
二、转型变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调整
1、基金管理费费率由 0.75%/年降低至 0.50%/年。
2、基金托管费费率不变。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增加侧袋机制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四、修订后的《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和《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自 2026年 3 月 27 日起生效。
五、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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