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11 00:17:57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恒茂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1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92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7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6 日

注:(1)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含该日),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自 2023 年 10 月 28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封闭运作 39 个月,
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封闭期

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 39 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 39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含该日),
期间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2023 年 10 月 28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
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放运作期首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