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
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及《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银河中债-1-3 年久期央企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投资”章节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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