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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2-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2-20

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1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00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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