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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1-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1-17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 年
1 月10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5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
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9 年1 月21 日起至2019 年1 月2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
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
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
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
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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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
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9.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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