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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8 09:46:00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易方达汇诚养老2038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00686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4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9年5月20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4月2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9年5月20日
  注:(1)在目标日期(即2038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一年按365天计算)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内不得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年4月30日,投资者认购的每份基金份额首个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2年4月26日。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确认日为三年(一年按365天计算)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当投资者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则可以赎回。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
  (2)本基金暂不开放转换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
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目标日期(即2038年12月31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在目标日期之前持有基金份额且持有期限不满三年的投资者(一年按365天计算),自基金转型当日开始即可以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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