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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9 09:05: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
时间为自 2024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 17:00 止(以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2024 年 6 月 17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即 2024 年 5 月 14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0,236,906.93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961,368 份的 93.39%。

上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达到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fund.piccamc.com)刊登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10,236,906.93 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10,236,906.93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 2024 年 6 月 19 日为本基金最
后运作日,本基金将从 2024 年 6 月 20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
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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