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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8 09:05:21 股吧网页版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8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五、基金的存续......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十、基金的托管......4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二十、违约责任......8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8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四、其他事项 ......111

一、前言

(一)订立《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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