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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6 09:25:57 股吧网页版
银河庭芳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6

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 信息披露...... 31
十一、 基金费用......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 禁止行为...... 4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 其他事项...... 47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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