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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5-12-20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6 号文批准募
集,核准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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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
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立法机关
7、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

8、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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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运作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1、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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