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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08:57:04 股吧网页版
关于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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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对本
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据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的变动而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及《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C 类基金份额代码:
014610), 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
购、赎回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及赎回费用,而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
元。
C 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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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
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
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
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
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
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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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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